韩思泉、韩思栋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申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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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申58号案件名称
韩思泉、韩思栋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韩思泉;韩思栋案件缘由
物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思泉,男,194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思栋,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第三人:韩思桐,女,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财经学院退休讲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第三人:韩思棣,女,住德国法兰克福。 第三人:韩思梗,男,住德国法兰克福。 第三人:韩思梅,女,住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人:韩思楷,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韩思泉因与被申请人韩思栋及原审第三人韩思桐、韩思棣、韩思楷、韩思梅、韩思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宁010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思泉再审请求:1.“备忘录”违法无效;2.涉案湖畔嘉苑某室韩思栋借张素娥之名购买不成立无效;3.中卫巷某室(71.9㎡)为法定继承遗产;4.湖畔嘉苑二期一组团某室(90.45㎡)为法定继承遗产;5.处理上述事项的费用由原告韩思栋及第三人韩思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备忘录违法无效。判决书中:“原告提供备忘录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单独出资购买……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份,证明备忘录中的签字均是本人亲自签署……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涉案备忘录系原被告及第三人就其父母……且该备忘录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2015年12月15日,由主持人张素娥主持的备忘录会根本就不存在,是天大的谎言,由主持人张素娥主持七兄弟姐妹做出“备忘录”一事更是不可能的事情。2.均是本人亲自签署,不实事求是。①韩思梗由韩思棣代签,韩思梅由韩思桐代签的签署日期有改动。②2015年12月15日,韩思楷、韩思梅、韩思梗、韩思泉4人均不在银川,所以根本就没有参加由母亲主持的备忘录会,更不可能由七兄妹做出“备忘录”。③那么2015年12月15日就剩下了韩思桐,韩思栋,韩思棣3人在银川,而韩思棣是一个专心搞学问的才女,不会也不可能干伪造备忘录的事情。④2015年12月15日所谓的备忘录会实际只有韩思桐,韩思栋姐弟二人,是他们二人密谋策划伪造虚假带有极大欺骗性的“备忘录”为以后二套房产的变更登记,放弃自己本人继承份额的声明公证,出庭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协助承诺等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和铺垫。⑤以图欺骗法官取得有效的判决,彻底剥夺我的继承份额,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3.备忘录中,即没有主持人张素娥的任何讲话记录明确的态度,也没有主持人张素娥的任何签字。4.我根本不知道此事,自父亲韩长浩去世后,跟你们没有任何往来没有任何联系,根本就不可能去参加你们的什么备忘录会,更不会和你们一起做出违法的备忘录一事。5.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怎么在你原告手中。没有我的同意,拿偷来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法庭上作证,并得到了法官的采信,这是在明月张胆的违法行为。6.原告韩思栋与第三人韩思桐用你们自已伪造的违法的所谓证据备忘录打官司本身就是违法的。7.备忘录中老爹遗嘱(父母共同遗嘱)违反了《继承法》基本规定,违法无效。8.证人陆军出庭作了伪证,我面对虚假、违法、伪造的备忘录,在任何场合、地点、时间点上,对任何人,我从未做过协助的承诺。母亲张素娥是个十分精明强干的高级知识分子,山西人,家底雄厚,欧元、美元、港币、马克有的是,母亲张素娥有能力购买便宜的区直统建房,而且己付清涉案湖畔嘉苑某室的房款。区直统建房,不是可以借名争取就能购买的,依据以上事实认定备忘录是伪造违法无效的。二、涉案湖畔嘉苑某室原告韩思栋借张素娥之名购买不成立,无效。判决书中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及第三人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被告系老大,原告及第三人为张素娥所生……2014年原告母亲张素娥取得区直统建房屋的资格,同年2月10日,原告以张素娥名义申购涉案位于湖畔嘉苑二期一组团某室一套……同签订后,原告及其妻子缴纳了全部购房款312962.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本院对原告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认。1.我和原告及第三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在后母张素娥,长期无比仇恨的熏陶下我在这家庭里,受到无尽的委屈和羞辱,现在他们为全部侵占父母遗产的利益为联结,恶意串通一气,互相作证,彻底剥夺我的继承份额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2.2014年2月,张素娥签订买卖合同,并已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情况说明:黄河东路灵芝巷某室,购房人:张素娥,面积90.45㎡金额312962.5元。3.原告无权借名申购价格比市场价便宜的区直统建房,区直统建房的审办程序中也不允许,原告没资格。4.在已有属于自己住房的情况下,所谓借名购房不成立,干什么。搞买卖。5.借名购房,无论是借谁的名购房,都必须要有协议,你原告没有,原告说借张素娥之名,而张素娥没有任何认可和承诺,借张素娥之名购买区直统建房,湖畔嘉苑房不成立。6.在审核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现金交款单、维修支付凭证等都是母亲张素娥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原告借名购房的认可和母亲的任何承诺。7.庭审时,原告突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湖畔嘉苑某房屋由原告借张素娥之名单独购买,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被告。8.用违法无效的备忘录来确认原告借名购房显然是极不正常也不合法,备忘录是无效协议,它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继承份额,损害了被告的正当合理合法的权益。综上所述,备忘录违法无效,原告借名购房不成立。由于错误的判决侵害了我合法的权益和正当的继承份额,而且给我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接到兴庆区法院错误的判决,我病倒了,不能正常生活。我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出再审。我坚信法律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能见到一个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判决。中卫巷某室,湖畔嘉苑某室。以上两套房屋为父母遗产,七兄弟姐妹每人7分之一继承。 被申请人韩思栋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韩思栋与被告韩思泉及第三人韩思桐、韩思棣、韩思楷、韩思梅、韩思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宁010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韩思泉没有在判决书向其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对判决的认可,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韩思泉于2021年7月22日提出的再审申请超过了申请再审规定的期限。原审原告韩思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备忘录”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湖畔嘉苑某室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湖畔嘉苑某室房屋由原告借张素娥之名单独购买。现韩思泉提出再审请求的第3、4、5项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审理。韩思泉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判决、无法证实其第1、2项再审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思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贺涛审判员 贺晶婕审判员 任涛二○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旭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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