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8执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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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183号案件名称
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8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严廷林,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设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法定代表人龙咸国,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黔2628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维修费用共计1781339.41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1266.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因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1.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材料,责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维修费用共计1781339.41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1266.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213元。2.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9月9日,本院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注册登记在司法网络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有银行存款23401.35元,本院依法裁定进行了冻结。3.2021年4月19日,本院到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屏县有宗地一宗,面积10014.4平方米,产权证号:黔(XXXX)锦屏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经现场调查该土地上已建设有锦屏敦寨水厂。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其他不动产。4.2021年5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凯里市民族风情园B区35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登记注册地的物业管理公司证明,被执行人早已搬离该地,已不在园区经营。5.2021年5月7日,本院到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2021年7月2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车,本院已依法裁定对贵X×××××车辆一辆,贵X×××××车辆一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控制车辆实物,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贵X×××××车辆一辆已转出,无法查封。7.2021年8月2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0806.79元进行了扣划,并按申请执行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转付至本院(2020)黔2628执464号案件一案一账号,并付给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刘保德。同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594.56元进行了扣划,并转至被执行人的另一案件即本院(2021)黔2628执179号案件一案一账号,付给了该案申请执行人黔东南三友管业安装有限公司。8.2021年8月4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屏县宗,面积10014.4平方米,产权证号:黔(XXXX)锦屏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进行了查封。9.2021年7月-8月期间,本院先后到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名册等信息。经查询,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龙咸国,股东为锦屏县金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先后又向锦屏县金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锦屏县水务局和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锦屏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锦屏敦寨水厂、污水厂因工程未验收,2017年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暂由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锦屏有限公司代管运营,但未签署相关代管运营协议。同时查明,2018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锦屏县金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具体转让费用至今尚未结算,但股权转让费将经由锦屏县水务局拨付。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承诺,公司股权转让后,此前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敦寨供排水工程有关的事项均与锦屏县金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无关。10.2021年8月4日,本院向锦屏县水务局送达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700万元(含另一案件需执行标的款),但目前暂无款可扣。11.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咸国限制高消费。12.2021年9月9日,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提起自诉等“执行三项”规定,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封的土地暂不要求评估处置,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20806.79元,未实现的债权为工程款及维修费用共计1760532.62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1266.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213元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23401.35元,查封被执行人二辆车辆(未控制实物)和宗地一块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屏县宗(面积10014.4平方米,产权证号:黔(XXXXX)锦屏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但鉴于该宗地上已建设有水厂,工程项目未验收,产权未明晰,费用也未结算,经本院两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暂不要求评估处置。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先锋审 判 员 龙本坤审 判 员 周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小玲书 记 员 唐 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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