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敏、王永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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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申2号案件名称
李立敏、王永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立敏;王永安;涂何钦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立敏,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永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李立敏,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系再审申请人王永安的妻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涂何钦,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再审申请人李立敏、王永安因与被申请人涂何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121民初1166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立敏、王永安以双方已调解解决为由,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立敏、王永安请求撤回再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立敏、王永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翠人民陪审员 赵群芳人民陪审员 万忠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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