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7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73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佳、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佳;毛鹏飞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佳,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毛鹏飞,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佳与被执行人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的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军锋审判员 陈 琦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麟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桂芝、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40号 下一篇 冯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