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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佳、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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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佳、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于佳;毛鹏飞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佳,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毛鹏飞,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佳与被执行人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的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军锋审判员  陈 琦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麟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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