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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桂芝、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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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40号
  • 案件名称

    胡桂芝、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桂芝;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芝,女,汉族。被执行人:武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桂芝与被执行人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472.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桂芝以与被执行人武军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4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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