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3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356号案件名称
冯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冯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356号被执行人:冯强,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好里堡镇中央路利民巷96号,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90071609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佳、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73号之一 下一篇 刘宝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8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