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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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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73号
  • 案件名称

    盘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盘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73号原告:盘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瑶族,住吉林省宽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盘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盘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盘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钟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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