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73号案件名称
盘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盘某;张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73号原告:盘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瑶族,住吉林省宽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盘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盘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盘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钟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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