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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德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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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56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德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德智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1 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文德智,男,生于1966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号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604082616。被执行人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20。法定代表人:铁君彪,系该公司董事长。文德智与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文德智支付工程款9584927.9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448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一对公活期账户(开户账户:XXXXXXXXXXXXX9952、开户网点: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该账户已销户,再无其他银行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查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19)陕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张睿共同支付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556849.12元及利息。现经文德智提出申请,我院依法对上述债权予以冻结(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案件已经上诉,上述债权尚未确定,不愿接收法律文书)。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伟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确定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9584927.99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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