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琳琳、谌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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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302号案件名称
黄琳琳、谌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琳琳;谌涛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302号原告:黄琳琳,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谌涛涛,女,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黄琳琳与被告谌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琳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琳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琳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琳琳负担。审判员 欧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扈飞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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