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琳琳、谌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3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302号
  • 案件名称

    黄琳琳、谌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黄琳琳;谌涛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302号原告:黄琳琳,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谌涛涛,女,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黄琳琳与被告谌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琳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琳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琳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琳琳负担。审判员  欧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扈飞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