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雄峰、李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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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794号案件名称
彭雄峰、李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雄峰;李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彭雄峰,曾用名彭共生,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执行人:李静,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彭雄峰与被执行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670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静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雄峰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静没有报告其财产情况。2021年7月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被执行人李静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静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除上述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8,81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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