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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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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131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131号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鸿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吴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金城路西段陕柴广场东侧兴城良寓1号楼1-08。法定代表人:裴乾坤。被告: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中华东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季。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宗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 娅书 记 员  洪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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