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131号案件名称
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131号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鸿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吴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金城路西段陕柴广场东侧兴城良寓1号楼1-08。法定代表人:裴乾坤。被告: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中华东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季。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宗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 娅书 记 员 洪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雄峰、李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794号 下一篇 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8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