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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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雨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雨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雨龙,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小学文化,住仙桃市。关于王雨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鄂900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雨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雨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刑事判决中的罚金,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雨龙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扣划被执行人王雨龙银行存款306.5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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