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雨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雨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雨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2021)鄂9004执1237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雨龙,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小学文化,住仙桃市。关于王雨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鄂900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雨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雨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刑事判决中的罚金,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雨龙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扣划被执行人王雨龙银行存款306.5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