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洪芹、俞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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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376号案件名称
俞洪芹、俞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俞洪芹;俞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嵊州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76号 原告:俞洪芹,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珍琦,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俞炜,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555-201号第二层2012室。 主要负责人:黄立勇。 原告俞洪芹与被告俞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洪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洪芹负担。 审判员温宇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龚诗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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