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连伟利、黄跟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82财保1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财保150号
  • 案件名称

    连伟利、黄跟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连伟利;黄跟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财保150号申请人:连伟利,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跟立,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郊区。申请人连伟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跟立价值316000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跟立价值31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苇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