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卫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3民初2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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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2852号案件名称
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卫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卫俊;谢艳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民初2852号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东兴大道33号商业1区101铺之5栋1号卡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15116876A。法定代表人:周剑文,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辉,男,该司员工。被告:李卫俊,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谢艳文,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公司)与被告李卫俊、谢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佳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辉、被告李卫俊、谢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4月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86.40元、公摊电费230.50元、水费171.1元、公摊水费9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3元,合计1730元;2、所欠费用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付金额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违约金共692.2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佳富公司与乙方(业主)李卫俊、谢艳文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所购买的本小区内的房屋交付后由甲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二、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为住宅,坐落位置为2幢1204,建筑面积为119.58平方米。三、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8元每平方米计收……四、乙方首次缴费时需向甲方预交三个月物业服务费。在此之后,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至月底前向甲方缴付下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五、电梯、梯灯、园林公共照明、二次供水、变损、线损、消防用水用电、地下室照明水电等等公共能源费按用量按月由小区所有业主按户平均分摊……六、乙方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所按拖欠费用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方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方拖欠原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286.40元(214.40元×6)、水费171.10元、垃圾处理费33元。另外,被告方还拖欠原告从2020年7月月16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的公摊水费9元;拖欠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230.50元。以上合计173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卫俊、谢艳文抗辩意见如下:一、小区主要出入口没有保安值班;二、物业办公用电应由佳富公司自行承担,不应由业主公摊;二、计算分摊费用漏算商铺的面积。对于涉案的物业服务存在部分不足与瑕疵,业主应与佳富公司共同加强沟通,以促进提供物业服务质量,原告佳富公司也应不断完善小区物业服务。至于物业的办公用电,如每月用电数额较少,可选择在一定时间内予以扣除或协商解决。被告方主张原告计算分摊费用时漏算商铺的面积,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两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卫俊、谢艳文拖欠原告上述物业管理费1286.40元、水费171.10元、垃圾处理费33元、公摊水费9元、公摊电费230.50元,合计1730元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此费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问题。原、被告约定的“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所按拖欠费用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182.5%(5‰×365日),明显过高,故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的物业服务费(每月214.40元)违约金(分别从次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应为:3.44元、2.73元、2.02元、1.37元、0.67元、0元,合计10.2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他费用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卫俊、谢艳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1286.40元、水费171.10元、垃圾处理费33元、公摊水费9元、公摊电费230.50元,合计1730元给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李卫俊、谢艳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23元给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4元,由被告李卫俊、谢艳文负担共17.96元(经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此受理费17.96元由被告李卫俊、谢艳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无需另行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勇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华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民初2852号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东兴大道33号商业1区101铺之5栋1号卡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15116876A。法定代表人:周剑文,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辉,男,该司员工。被告:李卫俊,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谢艳文,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公司)与被告李卫俊、谢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佳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辉、被告李卫俊、谢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4月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86.40元、公摊电费230.50元、水费171.1元、公摊水费9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3元,合计1730元;2、所欠费用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付金额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违约金共692.2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佳富公司与乙方(业主)李卫俊、谢艳文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所购买的本小区内的房屋交付后由甲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二、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为住宅,坐落位置为2幢1204,建筑面积为119.58平方米。三、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8元每平方米计收……四、乙方首次缴费时需向甲方预交三个月物业服务费。在此之后,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至月底前向甲方缴付下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五、电梯、梯灯、园林公共照明、二次供水、变损、线损、消防用水用电、地下室照明水电等等公共能源费按用量按月由小区所有业主按户平均分摊……六、乙方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所按拖欠费用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方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方拖欠原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286.40元(214.40元×6)、水费171.10元、垃圾处理费33元。另外,被告方还拖欠原告从2020年7月月16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的公摊水费9元;拖欠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230.50元。以上合计173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卫俊、谢艳文抗辩意见如下:一、小区主要出入口没有保安值班;二、物业办公用电应由佳富公司自行承担,不应由业主公摊;二、计算分摊费用漏算商铺的面积。对于涉案的物业服务存在部分不足与瑕疵,业主应与佳富公司共同加强沟通,以促进提供物业服务质量,原告佳富公司也应不断完善小区物业服务。至于物业的办公用电,如每月用电数额较少,可选择在一定时间内予以扣除或协商解决。被告方主张原告计算分摊费用时漏算商铺的面积,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两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卫俊、谢艳文拖欠原告上述物业管理费1286.40元、水费171.10元、垃圾处理费33元、公摊水费9元、公摊电费230.50元,合计1730元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此费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问题。原、被告约定的“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所按拖欠费用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182.5%(5‰×365日),明显过高,故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的物业服务费(每月214.40元)违约金(分别从次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应为:3.44元、2.73元、2.02元、1.37元、0.67元、0元,合计10.2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他费用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卫俊、谢艳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1286.40元、水费171.10元、垃圾处理费33元、公摊水费9元、公摊电费230.50元,合计1730元给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李卫俊、谢艳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23元给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4元,由被告李卫俊、谢艳文负担共17.96元(经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此受理费17.96元由被告李卫俊、谢艳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开平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无需另行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勇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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