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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韦哥机械设备经营部、何利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381民初7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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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7986号
  • 案件名称

    瑞安市韦哥机械设备经营部、何利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瑞安市韦哥机械设备经营部;何利乔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民初7986号 原告瑞安市韦哥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城南村广场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86DJY50。 经营者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利乔,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原告瑞安市韦哥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何利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收到向原告购买的机器,存放在我厂里,一直没有使用,原告派员两次过来调试,但都调试不起来,我要求原告将机器拉回去,我同意亏10000元,我已向被告支付65000元,尚欠23000元,我不同意向其支付。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台机器,价款88000元,先支付定金20000元,余款23000元在机器调试完毕后再支付,双方对质量未作出约定。2021年1月6日,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21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原告向被告运送第2台机器。随后,原告派员进行调试,调试过程中,双方就机器质量发生争执,被告要求原告运回机器、返还55000元,原告同意运回机器,但只同意返还45000元。双方就款项返还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关于买卖机器的口头合同,该合同有效,被告应在调试完成后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现调试尚未完成,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瑞安市韦哥机械设备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林冰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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