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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保楠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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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782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保楠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保楠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张莉;吴楠;吴波;谢敏;吴汉;朱传霞;胡庆荣;吴朋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台县保楠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丁集乡考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莉,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楠,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吴波,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谢敏,女,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执行人:吴汉,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朱传霞,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胡庆荣,女,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吴朋朋,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台县保楠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张莉、吴楠、吴波、谢敏、吴汉、朱传霞、胡庆荣、吴朋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国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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