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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亮、吕有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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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45号
  • 案件名称

    孙亮、吕有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亮;吕有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45号申请人:孙亮,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鸿罡浩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吕有为,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孙亮与被申请人吕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134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吕有为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博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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