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亮、吕有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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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45号案件名称
孙亮、吕有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亮;吕有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45号申请人:孙亮,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鸿罡浩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吕有为,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孙亮与被申请人吕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134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吕有为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博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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