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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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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115号
  • 案件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法定代表人:徐财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赛马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6民终2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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