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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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115号案件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巨丰活性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法定代表人:徐财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赛马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6民终2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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