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未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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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726号案件名称
殷未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殷未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未来,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未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殷未来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未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锦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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