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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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797号案件名称
张光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光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797号被执行人:张光金,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张光金缴纳罚金一案,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缴纳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从2021年8月4日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并于2021年9月17日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光金缴纳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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