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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财旺、孙宗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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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346号
  • 案件名称

    李财旺、孙宗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财旺;孙宗文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346号申请执行人:李财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孙宗文,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财旺与被执行人孙宗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津01民再3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再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为2021年8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李财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因此,申请执行人李财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财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次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346号申请执行人:李财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孙宗文,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财旺与被执行人孙宗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津01民再3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再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为2021年8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李财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因此,申请执行人李财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财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次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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