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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5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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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5016号
  • 案件名称

    陈华、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华;顾丽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5016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顾丽萍,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陈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2民特9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2021)浙0602民特90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款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时间尚未到被执行人法定支付时间,案件不能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华的本次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陈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宇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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