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5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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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5016号案件名称
陈华、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华;顾丽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5016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顾丽萍,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陈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2民特9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2021)浙0602民特90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款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时间尚未到被执行人法定支付时间,案件不能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华的本次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陈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宇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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