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强、黎耀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481民初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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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民初2509号案件名称
周国强、黎耀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国强;黎耀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481民初2509号原告:周国强,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全,岑溪市归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耀雄,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原告周国强诉被告黎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周国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强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国强负担。审 判 员 覃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傅世志书 记 员 黄传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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