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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万玉、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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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242号
  • 案件名称

    苏万玉、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苏万玉;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242号原告:苏万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东姚庄村。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鹏,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苏万玉与被告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苏万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原告苏万玉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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