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万玉、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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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242号案件名称
苏万玉、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万玉;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242号原告:苏万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东姚庄村。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鹏,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苏万玉与被告玉田县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苏万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原告苏万玉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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