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波、姜庆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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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481号案件名称
王春波、姜庆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春波;姜庆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481号原告:王春波,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姜庆先,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波诉被告姜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波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春波承担。审 判 长 杨 竹审 判 员 裴学良人民陪审员 曾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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