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方英、李方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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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72号案件名称
郑方英、李方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郑方英;李方洪;刘君;谢银贵;喜德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72号移送执行人:喜德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喜德县光明大道东段142号附59号。被执行人:郑方英,女性,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李方洪,男性,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刘君,男性,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谢银贵,男性,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喜德县人民法院与郑方英、李方洪、刘君、谢银贵罚金一案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方英、李方洪、刘君、谢银贵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郑方英、李方洪、刘君、谢银贵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方洪名下有存款8185.75元,我院已裁定扣划并完成支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方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谢银贵、刘君、郑方英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3432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布吉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尼苦尔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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