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4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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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4288号案件名称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4288号原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保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霞。原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洁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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