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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4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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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428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4288号原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保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霞。原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凡达(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洁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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