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根、胡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4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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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4976号案件名称
王有根、胡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有根;胡宏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49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根,男,1956年0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宏彬,男,1969年0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根与被执行人胡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胡宏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宏彬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有根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申请执行人王有根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497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范圣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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