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龙、杜小龙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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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649号案件名称
杜小龙、杜小龙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小龙;杜小龙;陈红丽;陈红丽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4649号申请执行人:陈红丽,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杜小龙,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陈红丽与杜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小龙支付申请人陈红丽赔偿款82825.32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114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米脂县有房产一处,因超本案标的,不予查封,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保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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