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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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079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079号原告: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小区**楼**101。法定代表人:权金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振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曹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得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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