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君悦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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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993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君悦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君悦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少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993号 原告:黄少和,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鸽,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君悦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张跃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少和诉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君悦新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少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18元,由原告黄少和负担。 审 判 员 武祎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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