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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方某1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申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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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申737号
  • 案件名称

    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方某1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方某1;宋志雪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申7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住所地: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老百货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5MA42P9TNX5。经营者:宋志雪,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固始县蓼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方某1,女,201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方某1父亲。原审被告:宋志雪,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老百货大楼四楼。再审申请人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方某1、原审被告宋志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5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承担责任不超过30%的请求;3、请求判决一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具体理由如下:1、舞蹈动作侧身翻是比较简单的动作,是其他复杂动作的基础,在初学时,要在软垫上有专人保护才能进行。之后,便不再需要,也没有权威教材将必须有保护的教师列入其中。一审提交的监控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做动作时走神,未充分发力,导致动作变形,重心没有快速转移,而是在左手辅助撑地时达到平衡,小孩支撑力不够而致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及前臂尺神经损伤的憾事。被申请人的个人过失是受伤的主要原因。当时,本校有两名老师在现场指导,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原审的8O%责任畸高。2、根据过错赔偿原理,孩子的主要责任可以减免申请人的责任。原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仔细观看监控,导致判决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80%责任是严重显失公正的,恳请贵院依法再审。方某1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应得到尊重,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方某1在事故发生时不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虽然被申请人在练习动作时,现场有老师在场指导,但是鉴于再审申请人授课对象系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日常的授课活动中更应规范和加强教育管理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对被申请人造成的伤害,其没有证据证明整个授课活动符合行业规范或通常做法,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二、本案在一审判决后,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固始县志雪舞蹈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张 勇审 判 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春丽书 记 员  刘晓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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