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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贾磊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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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685号
  • 案件名称

    吴庆、贾磊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庆;贾磊;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685号原告:吴庆,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璇,辽宁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源,辽宁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磊,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盛路2#长天工业园2#楼4层工业厂房427室。法定代表人:陈程。原告吴庆与被告贾磊、被告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吴庆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庆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5.5元,由吴庆负担。审 判 长  信 鑫审 判 员  刘丽萍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郑琳琳书 记 员  梁汇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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