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容、王小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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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240号案件名称
胡容、王小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容;王小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胡容,女,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地:武冈市,住武冈市。被执行人:王小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容与被执行人王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30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容与被执行人王小成达成和解长期了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301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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