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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5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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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5403号
  • 案件名称

    王文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大方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成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5403号原告:王文太,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丰,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立,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人民东路东郊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215511094X。负责人:陈锐,该公司经理。被告:大方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95289097Q。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成香,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王文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大方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王文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太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太负担。审 判 员 刘昌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张 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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