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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治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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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352号
  • 案件名称

    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治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治;姚和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352号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建材市场**104铺室。法定代表人:孙金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俊,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治,男,成年,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姚和凤,女,成年,汉族,住金湖县。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治、姚和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正治、姚和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汤金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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