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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有玮、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22民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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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822民初714号
  • 案件名称

    马有玮、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有玮;张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22民初714号原告:马有玮,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薇,湖北君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马有玮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有玮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玮撤诉。案件受理费6695元,减半收取3347.50元,由原告马有玮负担。审 判 长  何文飞人民陪审员  卢礼斌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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