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蕾、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2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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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2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春蕾、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春蕾;蒋小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春蕾,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西湖区。被执行人:蒋小飞,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XXX,住浙江省温州洞头区。申请执行人朱春蕾与被执行人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14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春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蒋小飞支付朱春蕾案款本金2650000元,支付利息95400元,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2%另行计付。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8840元、案件受理费1687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蒋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小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小飞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对外投资。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蒋小飞证券账户资金259940.0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8678元、执行费2769元,余款238493.05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经多方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小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蒋小飞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小飞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超宗二О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双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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