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丹、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内2202执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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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内2202执181号案件名称
王振丹、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振丹;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22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丹,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法定代表人:胡春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丹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销对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振丹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建鑫审判员 王海景审判员 马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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