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明林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执恢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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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执恢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明林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明林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北路供电巷五区文艺路。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明林,男,汉族,1944年3月2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 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明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66780元,已执行标的共计203572元(不含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2163208元(不含逾期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钟明林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自2021年4月8日始至9月22日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1872元已扣划,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信息。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钟明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网终查控和传统查控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明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险峰审判员 彭国梅审判员 白轩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贝克书记员 李凤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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