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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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59号案件名称
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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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59号原告: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保税区黄海西四路。法定代表人:刘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天梅,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法定代表人:荆岩。本院在受理原告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大连市捷盈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弘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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