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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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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413号
  • 案件名称

    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413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花马东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90775。法定代表人:朱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三路与万洪路北三百米东邻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J227W。法定代表人:李宗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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