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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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413号案件名称
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413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花马东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90775。法定代表人:朱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三路与万洪路北三百米东邻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J227W。法定代表人:李宗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三江**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郑州信诚必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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