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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清、李建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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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892号
  • 案件名称

    王竹清、李建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竹清;李建波;李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892号原告:王竹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波,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李芳,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王竹清与被告李建波、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竹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竹清负担。审 判 员 杨友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晴书 记 员 易 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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