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清、李建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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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892号案件名称
王竹清、李建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竹清;李建波;李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892号原告:王竹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波,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李芳,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王竹清与被告李建波、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竹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竹清负担。审 判 员 杨友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晴书 记 员 易 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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