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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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1666号案件名称
刘小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小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1666号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小林,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执行刘小林刑事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鲁0303刑初8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仍在服刑中,暂时无法对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0303执16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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