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邓永胜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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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977号案件名称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邓永胜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邓永胜;李秀娟;郭发;魏春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东和平路25号。负责人:马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永胜,男,生于1971年9月18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李秀娟,女,生于1980年9月1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郭发,男,生于1954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魏春艳,女,生于1972年4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永胜、李秀娟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被执行人郭发、魏春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邓永胜、郭发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支付至少5万,2022年2月28日前付至少50万,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全部标的款。2、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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