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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乘军、唐建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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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05号
  • 案件名称

    唐乘军、唐建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乘军;唐建湘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05号被执行人:唐乘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被执行人:唐建湘,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被执行人唐乘军、唐建湘罚金一案,本院以(2020)甘07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唐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交纳,上缴国库。)二、被执行人唐建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交纳,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液压钳、螺纹钢撬杠、梯子、麻绳、华为手机等(详见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乘军、唐建湘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29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微信账户8个,内有存款合计145.05元。经反馈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被执行人情况:委托衡南县人民法院对两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居住情况及调查名下不动产、工商信息及车辆信息,经反馈两被执行人无何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服刑监狱询问被执行人履行意见,两被执行人明确答复现在服刑无法履行罚金,待出狱后再想办法筹钱履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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