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新华、谷海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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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58号案件名称
谷新华、谷海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谷新华;谷海军;郭原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58号谷新华、谷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谷新华、谷海军与被申请人郭原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谷新华、谷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郭原文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谷新华、谷海军以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以(2021)湘1102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郭原文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及查封被申请人郭原文名下位于信息(不动产权证号:xxx)房产,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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