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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显印执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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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55号
  • 案件名称

    刘显印执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显印
  • 案件缘由

    罚金;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55号被执行人:刘显印,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显印犯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刘显印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显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刘显印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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