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显印执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55号案件名称
刘显印执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显印案件缘由
罚金;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55号被执行人:刘显印,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显印犯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刘显印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显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刘显印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国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2101号 下一篇 谷新华、谷海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