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伟、吕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5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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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57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红伟、吕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红伟;吕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573号之一申请人:王红伟,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吕奎,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王红伟与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3民初4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申请人王红伟与被执行人吕奎进行结算,被执行人吕奎共欠申请人王红伟20000元未还。被执行人吕奎承诺20000元欠款分10个月偿还完毕,自2020年12月-2021年9月底,每个月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00元。如果被执行人吕奎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红伟可就剩余未偿还欠款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申请人王红伟负担。因吕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红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吕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屋(房产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49190号),该房屋由河南省中牟县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查明被执行人吕奎有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豫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00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3执5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红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留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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